第四十四章 Buy 'Em Out

“是的,we buy 'em out。”

韩易口中轻轻吐出一个短句。

“我相信你比我更清楚,乔丹,音乐版权对音乐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发行权益对他们来说又是什么。”

“正面的,还是负面的?”

“当然是负面的。”韩易的左手食指在太阳穴边打了个转,“想一想,你会用什么词描述音乐版权带来的负面效应?”

“负担。”乔丹-布罗姆利沉思了一会儿,回答道,“这是版权法赐予他们的礼物,同时也是负担。”

“为什么这么说呢?”

韩易笑意吟吟地看着对方,在心里给自己未来的法律顾问打了个高分,看来他对这个行业的洞察确实已经达到了普通专业人士都无法企及的地步,完全超越当今时代的囿固。

“版权法给予了他们作者寿命加死后七十年的版权保护期限,但如果真正想要对创作出的音乐作品进行商业开发,产生可观的收益,音乐创作者们几乎是必须要与版权发行公司签订音乐发行协议。除了极少数巨星之外,所有人都需要倚仗大型音乐集团的丰富资源。”

乔丹-布罗姆利叙述着音乐创作者们面临的残酷现实。

“而大部分音乐发行方,都会要求音乐创作者将版权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虽然创作者依然能够拿到50%的分成,但是所有权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归属于签约的发行公司,直到三十五年之后。”

“三十五年规则。”

“是的,三十五年规则。”乔丹-布罗姆利颇有些惊讶地看了一眼韩易,“你是学音乐法的?”

“音乐产业……也会学习版权法的概念。”

“这就能解释得通了。”乔丹点点头,接着说道,“1976年版权法案第203条规定,音乐创作者可以在歌曲发行的三十五年后终止一切许可协议,收回音乐版权和母带版权。但是,这里有一个致命的漏洞,被音乐集团的说客留了下来。”

“提醒期限。”

“没错,如果想要终止许可协议,音乐人必须在第二十五年至第三十三年的时间内,提出终止请求。也就是说,必须提前至少二到十年向唱片公司和音乐发行公司申请开始协议终止的流程。接到终止申请,这些公司会作何反应呢?”

“以资本的方式反应。”韩易微笑作答,“既然版权很快就不属于我了,那我宁愿糟蹋了也不给你。不管是音乐发行商还是唱片公司,只要有任何没有谈拢的地方,都会以低到不可思议的价格将作品授权出去,以破坏音乐作品后续的商业价值和开发空间。”

“当原来的公司可以用至少两年的窗口期胡作非为,想要收回版权的人也就寥寥无几了。即使不收回版权,结算流程也是令人相当痛苦的。哪怕是披头士,也得老老实实等索尼的财务走完流程,才能把钱打到他们的账户上。”

“这就是你想要去解决的问题,对吗,易?”乔丹-布罗姆利问道,“原来的行业常态,是个人对资本,个人没有任何胜算。现在你直接用现金把音乐人买出局,再将跟发行公司的协议关系变成资本对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