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祯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杨毅下达指示,内阁讨论通过的第一次重大决议,就是成立国有大明中央银行,归户部管理。
中央银行负责管理国库、代收税银、金银铜钱的熔铸、办理存贷业务等等。每个省设立分行,州和府设立支行,县城设立办事处。
银行所有机构办事处,均由当地驻军派军队进行日夜守卫,预防意外。
因为信息不通,大多数存贷业务只能在当地办理,不能跨县、跨府,甚至跨省办理业务。
真有大额金银怕路上出意外,要办理异地取款业务的,由支行以上机构开具存款证明,并派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异地办理取款业务。其中,要收取数量不菲的手续费。
跟后世不同的是,杨毅属意成立的这个明朝中央银行存钱不仅没有利息,储户还要倒给银行保管金,只是比例很低而已,图的就是一个安全保障。
至于贷款,那自然利息就比较高了,不然银行拿什么来给员工发工资?只不过,贷款利息是按年固定收取的,不会像地下钱庄那样进行利滚利。
银行成立以后,各地官府收缴的税银就直接存入银行,由银行向上级运送。
因此,货币的运输以及熔铸货币过程中造成的金银损耗,就由银行承担,不关地方官府的事了。由此,也杜绝了地方官府以火耗的名义向老百姓加税的不正之风。
中央朝廷随后通过《大明新闻报》发布公-告,严禁地方官府在“一条鞭税赋征收法”之外巧立名目,额外加收其他税赋。
如果有地方官府向地主、农民加收额外的税赋,被收税者可以向上级官府举报,由上级官府给予当地官府严惩。
当然,朝廷如此为地主们着想,那地主也必须如实上报自己名下的田亩数量。如果被户部巡查组查到其实际拥有的田地与上报数量不符,多出来的田地就予以没收充公,并对其往年所欠税赋按三倍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