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五日内返还所扣押的船只,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除外。
情节严重、危害堤防安全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采砂船只等工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一次最多罚十万元!
韩渝看着规定文件笑道:“这样挺好,至少对你们水政而言查处起来比较简单。”
杨远确实是这么认为的,但随着新规定颁布施行带来了一个新问题,不禁笑道:“鱼书记,你还记得诬告你的邱志明、王兴昌和张正龙吗?”
“记得,他们怎么了。”
“法院刚给我们水利局打过电话,说他们三个的消息很灵通,昨天下午就知道了省里颁布了严禁非法采砂的规定,觉得我们之前处罚太重,今天一早请律师又去法院告我们了。”
“他们不是上诉过么,已经被驳回维持原判了,而且驳回上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他们难道不服气?”
“如果按照省里颁布的新规定,他们最多只要交十万罚款。可法院之前支持我们的主张,接下来要强制执行他们五十八万,他们当然不会服气。”
那三个家伙为减轻处罚真够拼的,居然又去法院告。
韩渝乐了,理直气壮地说:“他们非法采砂对长江航道和江滩江堤造成了多大破坏以及危害,我们是有确凿证据的!恢复原状需要五十八万元,也是经过权威机构评估的!
当时省里可没有出台严禁非法采砂的规定,我们当时是按国家和省里的航道管理条例责令其恢复原状的。他们想拿刚颁发施行的法规说事,那法院别的事不用干了,光翻案都忙不过来。”
杨远笑道:“法院也是这么说的,法院没受理。但法院给我们提了个醒,说那三个家伙走的时候气呼呼的,看样子打算要去省里告。”
“他们又不是没去省里告过,据说去年为了把我和柠柠赶走,到处匿名举报我和柠柠。可举报有什么用,我们身正不怕影子斜!”
“这倒是,鱼书记,我们一样没什么好怕的,他们爱去哪儿告就去哪儿告,我倒要看看他们能不能翻天。”
在一个单位,尤其刚调到一个新单位,不能没点动静,被人家告一下也好,至少在新单位有存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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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是真不怕那三个家伙告,又笑道:“鱼书记,规定的第四条是跟我们滨江学的。有了这个第四条,我们水政就可以理直气壮监管采砂船。只是我们的执法力量有限,需要老单位和港监协助。”
第四条是在禁止采砂期间,江南长江水域内的采砂船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域;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非常有必要,只要管住采砂船就能管住非法采砂的问题。但正如杨远所说,尽管有法规支持,但靠他们水政很难做到。
他们水政监察执法大队总共就那么几个人,想盯住沿江的那么多船闸分身乏术。
“这你放心,我们肯定会协助你们,但你们最好请你们局领导出面拜访下水上分局、长航分局和港监局,沿江的那些船闸也要拜访。”
“我知道,我回头就向廖局请示汇报。”
杨远虽然是副大队长,但一调过去就被委以重任,主持水政监察执法大队的工作。
老战友老同事混的好,韩渝发自肺腑的高兴,笑道:“不说这些了,你做好准备,下个月三号去汉武接收执法艇,开回来正好跟我们一起协助渔政打击非法捕捞鳗鱼苗的。”
“我知道,我前天就向廖局汇报了。廖局说我们协助人家,人家将来才会协助我们。等把执法艇开回来,我服从你的命令,听你指挥!”
“打击非法捕捞鳗鱼苗我一样是协助,我回头跟渔政站打个电话,开动员大会时让人家请你们水利局也参加。顺便借这个机会,欢迎你们水政正式加入我们这个江上联合执法的大家庭。”
……
PS:在此再跟之前觉得九十年代严禁非法采砂觉得太过超前的书友解释一下,散装省早1998年就制定法规,严禁长江全线非法采砂。
但非法采砂跟非法捕捞鳗鱼苗一样,不是你禁止就不会有人偷采的,跟捕鳗大战一样打了很多年,一直到现在依然有零星的非法采砂案件。不过管和不管是完全不一样,严禁之后江上的非法采砂远没严禁之前那么猖獗。